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全员参与、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一)新入职员工;(二)转岗、复岗员工;(三)特种作业人员;(四)管理人员;(五)全体员工(定期培训)。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救援知识;(六)职业健康知识;(七)消防知识;(八)现场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章 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 新员工必须经过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制度、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文化等。
第八条 项目级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九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使用、岗位风险告知、班组安全制度等。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考核。
第五章 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经常性安全教育形式包括:安全会议、安全讲座、安全培训、安全演练、安全知识竞赛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项目应结合实际情况,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活动。
第六章 专项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项目或特定岗位,应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专项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季节性安全知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安全知识等。
第七章 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条 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成绩、培训总结等。
第二十一条 培训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