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防止触电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作业活动,包括电气安装、检修、维护、测试等工作。

第三条 电气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作业人员要求

第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专门的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垫、安全帽等。

第七条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疾病,以及酒后、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第三章 停电作业

第八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停电、验电、接地、挂牌上锁(LOTO)制度。

第九条 停电作业前,必须填写停电作业票,明确作业范围、停电时间、作业人员和监护人。

第十条 停电时,应按照"先负荷侧后电源侧、先低压后高压"的顺序操作。

第十一条 停电后必须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验电应使用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验证验电器良好。

第十二条 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作业时,必须挂设接地线。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接地,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

第十三条 在开关、刀闸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必要时加锁。

第四章 带电作业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作业,确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7米。

第十七条 带电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禁止使用金属工具直接接触带电体。

第五章 安全用电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第十九条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第二十条 配电箱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破损、老化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应架空或穿管敷设,不得拖地或浸泡在水中。

第二十三条 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作业应使用12V以下安全电压。

第二十四条 电动工具必须定期检测,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不合格的电动工具严禁使用。

第六章 临时用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电缆,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线路和设备。

第七章 电气设备维护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设备维护档案。

第三十条 变压器、配电柜、电动机等设备应定期清扫、检查,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三十一条 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检修,严禁带病运行。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直接用手拉触电者。

第三十三条 切断电源后,应立即对触电者进行急救,包括心肺复苏等措施,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三十四条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使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第三十五条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2024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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