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烘烤、加热等可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动火分级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储罐区、油气管道等区域。
(二)二级动火: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施工现场、车间、办公区等区域。
(三)三级动火:在一般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室外空旷区域、非易燃易爆场所等。
第三章 动火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现场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明确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方式、动火人员、监护人、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一级动火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不超过72小时,三级动火不超过5天。
第四章 动火前准备
第九条 动火前必须清理动火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清理范围至少10米。
第十条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灭火毯等。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知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对动火点附近的设备、管道应采取隔热、隔离措施,必要时进行置换或清洗。
第十三条 高空动火作业时,必须设置接火斗,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第十四条 动火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 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工具是否完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手套等。
第十八条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随时观察动火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需暂停作业,应关闭动火设备,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动火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熄灭余火,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关闭动火设备,切断电源、气源。
第二十四条 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结束后进行复查,确认现场安全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 特殊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确认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在密闭空间内动火作业时,必须先进行通风换气,检测氧气浓度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系好安全带,设置接火斗。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使用就近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第二十九条 火势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
第三十条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2024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