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 术语
2.0.1 装修材料:用于建筑物内部墙面、天棚、柱面、地面、隔断等的饰面材料和装饰件。
2.0.2 装饰织物:用于建筑物内的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0.3 装饰件:固定或悬挂在建筑物内部的装饰性物品。
3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3.0.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划分为四级:A 不燃性、B1 难燃性、B2 可燃性、B3 易燃性。
4 民用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4.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2 单、多层民用建筑
4.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4.3 高层民用建筑
4.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3.1的规定。
5 厂房仓库
5.1 厂房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5.2 仓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6 地下民用建筑
6.0.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1的规定。
2018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