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设计。
2 术语
2.0.1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3.2 厂房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5.2 总平面布局
5.2.1 民用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2014年发布,2018年局部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