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25-202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2.0.2 室内环境污染物:室内环境污染物是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甲醛、氨、苯、氡等有害物质。

3 材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3.1.1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甲醛释放限量的不同分为E1级和E2级。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时,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预测值应低于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检验。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

202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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