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3.2 可吸入颗粒物: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4 室内空气质量
4.1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
4.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见本规范表4.2,包括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四大类共19项指标。
4.2.1 物理性参数: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新风量。
4.2.2 化学性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臭氧、甲醛、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
4.2.3 生物性参数:菌落总数。
4.2.4 放射性参数:氡。
5 检验方法
5.1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5.2 布点和采样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2002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