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北京市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障居住环境和公众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居住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1.0.3 北京市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室内装饰装修: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3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存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0.2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3.0.3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
3.0.4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损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4 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4.1.3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人造板
4.2.1 人造板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2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材料选择
5.2.1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选择环保型材料。
5.2.2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基层处理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基层处理工程施工前应检查基层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6.1.2 基层处理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6.2 混凝土基层
6.2.1 混凝土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6.2.2 混凝土基层应进行界面处理。
6.3 砌体基层
6.3.1 砌体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6.3.2 砌体基层表面应粗糙,并应进行界面处理。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抹灰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7.1.2 抹灰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7.2 一般抹灰
7.2.1 一般抹灰采用的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一般抹灰应分层施工,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2.3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8 门窗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门窗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8.1.2 门窗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8.2 木门窗
8.2.1 木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木门窗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8.3 金属门窗
8.3.1 金属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3.2 金属门窗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8.4 塑料门窗
8.4.1 塑料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4.2 塑料门窗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9 吊顶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吊顶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9.1.2 吊顶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9.2 暗龙骨吊顶
9.2.1 暗龙骨吊顶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9.2.2 暗龙骨吊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10 饰面板(砖)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0.1.2 饰面板(砖)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0.2 饰面砖粘贴
10.2.1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1 涂饰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涂饰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1.1.2 涂饰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 水性涂料涂饰
11.2.1 水性涂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2 涂饰应均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细部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2.1.2 细部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
12.2.1 橱柜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2.2 橱柜安装应牢固。
13 给水、排水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2 给水、排水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 给水管道
13.2.1 给水管道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2 给水管道安装应牢固,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
13.3 排水管道
13.3.1 排水管道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2 排水管道安装应牢固,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
14 电气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2 电气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14.2 配管配线
14.2.1 配管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4.2.2 配管安装应牢固。
14.3 开关、插座
14.3.1 开关、插座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4.3.2 开关、插座安装应牢固。
15 质量验收
15.1 一般规定
15.1.1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
15.1.2 居住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2 设计文件;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4 基层验收记录;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 施工记录;7 质量检验记录;8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15.2 主控项目
15.2.1 各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要求。
15.2.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15.3 一般项目
15.3.1 各分项工程的一般项目质量应符合要求。
15.3.2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2021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