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3 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4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查批准。
3.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并应对每道工序进行质量检查。
3.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3.0.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分项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批验收。
4 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4.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 对有防火、防腐、防虫要求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4.2 水泥
4.2.1 水泥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4.2.3 水泥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砂
4.3.1 砂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3.2 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应符合规定。
4.4 石材
4.4.1 石材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石材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4.5 木材
4.5.1 木材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 木材应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
4.6 涂料
4.6.1 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6.2 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4.7 金属材料
4.7.1 金属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7.2 金属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 基层处理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层处理工程施工前应检查基层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5.1.2 基层处理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 混凝土基层
5.2.1 混凝土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2.2 混凝土基层应进行界面处理。
5.3 砌体基层
5.3.1 砌体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3.2 砌体基层表面应粗糙,并应进行界面处理。
5.4 木质基层
5.4.1 木质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4.2 木质基层应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
6 抹灰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抹灰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6.1.2 抹灰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6.2 一般抹灰
6.2.1 一般抹灰采用的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一般抹灰应分层施工,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6.2.4 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
6.3 装饰抹灰
6.3.1 装饰抹灰的品种、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装饰抹灰应分层施工,粘结牢固。
7 门窗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门窗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7.1.2 门窗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7.2 木门窗
7.2.1 木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木门窗安装应牢固。
7.2.3 木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7.3 金属门窗
7.3.1 金属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3.2 金属门窗安装应牢固。
7.3.3 金属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7.4 塑料门窗
7.4.1 塑料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4.2 塑料门窗安装应牢固。
7.4.3 塑料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吊顶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8.1.2 吊顶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8.2 暗龙骨吊顶
8.2.1 暗龙骨吊顶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8.2.2 暗龙骨吊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8.3 明龙骨吊顶
8.3.1 明龙骨吊顶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8.3.2 明龙骨吊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9 饰面板(砖)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9.1.2 饰面板(砖)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9.2 饰面板安装
9.2.1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9.3 饰面砖粘贴
9.3.1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3.2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3.3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10 涂饰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涂饰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0.1.2 涂饰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0.2 水性涂料涂饰
10.2.1 水性涂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涂饰应均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
10.3.1 溶剂型涂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2 涂饰应均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1 地面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地面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1.1.2 地面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 整体地面
11.2.1 整体地面面层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2 整体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11.3 板块地面
11.3.1 板块地面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3.2 板块地面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11.4 木质地面
11.4.1 木质地面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2 木质地面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细部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2.1.2 细部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
12.2.1 橱柜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2.2 橱柜安装应牢固。
12.3 窗帘盒、窗台板制作与安装
12.3.1 窗帘盒、窗台板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2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应牢固。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12.4.1 门窗套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4.2 门窗套安装应牢固。
13 建筑幕墙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3.1.2 建筑幕墙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3.2 玻璃幕墙
13.2.1 玻璃幕墙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2 玻璃幕墙安装应牢固。
13.3 金属幕墙
13.3.1 金属幕墙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2 金属幕墙安装应牢固。
13.4 石材幕墙
13.4.1 石材幕墙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3.4.2 石材幕墙安装应牢固。
14 质量验收
14.1 一般规定
14.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14.1.2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4.1.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4.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4.2 检验批质量验收
14.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包括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4.2.2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14.2.3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14.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4.3.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14.3.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4.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4.4.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14.4.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14.4.3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18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