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基本规定、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3 四川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2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2.3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2.4 JGJ/T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为保护住宅建筑物主体结构、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和美化住宅,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室内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3.2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企业。
3.3 装饰装修材料: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各种材料,包括天然材料和人造材料。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要求
4.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1.2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 设计文件应经业主确认后方可施工。
4.2 施工要求
4.2.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4.2.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3 材料要求
4.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4.3.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
5 基层处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1.2 基层处理前应检查基层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5.2 混凝土基层
5.2.1 混凝土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2.2 混凝土基层应进行界面处理。
5.3 砌体基层
5.3.1 砌体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3.2 砌体基层表面应粗糙,并应进行界面处理。
5.4 木质基层
5.4.1 木质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4.2 木质基层应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
6 抹灰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抹灰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6.1.2 抹灰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6.2 一般抹灰
6.2.1 一般抹灰采用的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一般抹灰应分层施工,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6.2.4 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
6.3 装饰抹灰
6.3.1 装饰抹灰的品种、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装饰抹灰应分层施工,粘结牢固。
7 门窗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门窗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7.1.2 门窗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7.2 木门窗
7.2.1 木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木门窗安装应牢固。
7.2.3 木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7.3 金属门窗
7.3.1 金属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3.2 金属门窗安装应牢固。
7.3.3 金属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7.4 塑料门窗
7.4.1 塑料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4.2 塑料门窗安装应牢固。
7.4.3 塑料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吊顶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8.1.2 吊顶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8.2 暗龙骨吊顶
8.2.1 暗龙骨吊顶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8.2.2 暗龙骨吊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8.3 明龙骨吊顶
8.3.1 明龙骨吊顶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8.3.2 明龙骨吊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9 饰面板(砖)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9.1.2 饰面板(砖)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9.2 饰面板安装
9.2.1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9.3 饰面砖粘贴
9.3.1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3.2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3.3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10 涂饰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涂饰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0.1.2 涂饰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0.2 水性涂料涂饰
10.2.1 水性涂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涂饰应均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
10.3.1 溶剂型涂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2 涂饰应均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1 地面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地面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1.1.2 地面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 整体地面
11.2.1 整体地面面层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2 整体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11.3 板块地面
11.3.1 板块地面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3.2 板块地面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11.4 木质地面
11.4.1 木质地面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2 木质地面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细部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2.1.2 细部工程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
12.2.1 橱柜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2.2 橱柜安装应牢固。
12.3 窗帘盒、窗台板制作与安装
12.3.1 窗帘盒、窗台板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2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应牢固。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12.4.1 门窗套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4.2 门窗套安装应牢固。
13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 给水管道
13.2.1 给水管道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2 给水管道安装应牢固,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
13.3 排水管道
13.3.1 排水管道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2 排水管道安装应牢固,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
13.3.3 排水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4 卫生器具
13.4.1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4.2 卫生器具安装应牢固。
13.4.3 卫生器具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不得渗漏。
14 电气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2 电气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14.2 配管配线
14.2.1 配管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4.2.2 配管安装应牢固。
14.2.3 配线应符合安全要求。
14.3 开关、插座
14.3.1 开关、插座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4.3.2 开关、插座安装应牢固。
14.4 灯具
14.4.1 灯具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4.4.2 灯具安装应牢固。
15 室内环境质量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GB 50325的规定。
15.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5.2 环境污染物控制
15.2.1 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氡等环境污染物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质量验收
16.1 一般规定
16.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16.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6.2 检验批验收
16.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包括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6.2.2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16.2.3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16.3 分项工程验收
16.3.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16.3.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6.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6.4.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16.4.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16.4.3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17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