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重庆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
1.3 重庆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2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2.3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2.4 JGJ/T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家庭装饰装修:为保护住宅建筑物主体结构、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和美化住宅,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家庭住宅室内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3.2 验收:对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的活动。
3.3 质量验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确认。
4 基本规定
4.1 验收条件
4.1.1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4.1.2 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已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
4.1.3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1.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2 验收程序
4.2.1 家庭装饰装修企业通知业主进行验收。
4.2.2 业主组织验收,验收应按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顺序进行。
4.2.3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文件。
4.3 验收人员
4.3.1 验收应由业主、家庭装饰装修企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4.3.2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5 基层处理工程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层处理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1.2 基层处理工程验收应检查基层的质量和处理效果。
5.2 混凝土基层
5.2.1 混凝土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2.2 混凝土基层应进行界面处理。
5.3 砌体基层
5.3.1 砌体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3.2 砌体基层表面应粗糙,并应进行界面处理。
5.4 木质基层
5.4.1 木质基层应坚实、平整、洁净。
5.4.2 木质基层应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
6 抹灰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抹灰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6.1.2 抹灰工程验收应检查施工质量和外观质量。
6.2 一般抹灰
6.2.1 一般抹灰采用的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一般抹灰应分层施工,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6.2.4 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
6.3 装饰抹灰
6.3.1 装饰抹灰的品种、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装饰抹灰应分层施工,粘结牢固。
7 门窗工程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门窗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7.1.2 门窗工程验收应检查门窗的质量和安装质量。
7.2 木门窗
7.2.1 木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木门窗安装应牢固。
7.2.3 木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7.3 金属门窗
7.3.1 金属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3.2 金属门窗安装应牢固。
7.3.3 金属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7.4 塑料门窗
7.4.1 塑料门窗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4.2 塑料门窗安装应牢固。
7.4.3 塑料门窗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8 吊顶工程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吊顶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8.1.2 吊顶工程验收应检查吊顶的质量和安装质量。
8.2 暗龙骨吊顶
8.2.1 暗龙骨吊顶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8.2.2 暗龙骨吊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8.3 明龙骨吊顶
8.3.1 明龙骨吊顶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8.3.2 明龙骨吊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9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9.1.2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应检查饰面板(砖)的质量和安装质量。
9.2 饰面板安装
9.2.1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9.3 饰面砖粘贴
9.3.1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3.2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3.3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10 涂饰工程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涂饰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0.1.2 涂饰工程验收应检查涂饰的质量和外观质量。
10.2 水性涂料涂饰
10.2.1 水性涂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涂饰应均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
10.3.1 溶剂型涂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2 涂饰应均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1 地面工程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地面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1.1.2 地面工程验收应检查地面的质量和安装质量。
11.2 整体地面
11.2.1 整体地面面层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2 整体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11.3 板块地面
11.3.1 板块地面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3.2 板块地面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11.4 木质地面
11.4.1 木质地面的材质、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2 木质地面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
12 细部工程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细部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2.1.2 细部工程验收应检查细部的质量和安装质量。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
12.2.1 橱柜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2.2 橱柜安装应牢固。
12.3 窗帘盒、窗台板制作与安装
12.3.1 窗帘盒、窗台板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2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应牢固。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12.4.1 门窗套的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4.2 门窗套安装应牢固。
13 给水、排水工程验收
13.1 一般规定
13.1.1 给水、排水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2 给水、排水工程验收应检查管道的质量和安装质量。
13.2 给水管道
13.2.1 给水管道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2 给水管道安装应牢固,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
13.3 排水管道
13.3.1 排水管道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2 排水管道安装应牢固,接口应严密,不得渗漏。
13.3.3 排水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4 卫生器具
13.4.1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4.2 卫生器具安装应牢固。
13.4.3 卫生器具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不得渗漏。
14 电气工程验收
14.1 一般规定
14.1.1 电气工程验收应在其下一层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4.1.2 电气工程验收应检查电气设备的质量和安装质量。
14.2 配管配线
14.2.1 配管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4.2.2 配管安装应牢固。
14.2.3 配线应符合安全要求。
14.3 开关、插座
14.3.1 开关、插座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4.3.2 开关、插座安装应牢固。
14.4 灯具
14.4.1 灯具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4.4.2 灯具安装应牢固。
15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15.1 一般规定
15.1.1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GB 50325的规定。
15.1.2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5.2 环境污染物控制
15.2.1 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氡等环境污染物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工程竣工验收
16.1 一般规定
16.1.1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6.1.2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检查各分项工程的验收情况。
16.2 验收内容
16.2.1 检查各分项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16.2.2 检查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16.2.3 检查工程保修书是否齐全。
16.2.4 检查室内环境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6.3 验收文件
16.3.1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竣工验收文件。
16.3.2 竣工验收文件应包括验收记录、质量评定等内容。
2017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