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
第四条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五条 建筑内部装修: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第六条 燃烧性能等级:根据材料燃烧性能划分的等级,包括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
第七条 装修材料: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各类材料,包括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顶棚材料、隔断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等。
第三章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第九条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划分。
第十条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
第四章 民用建筑
第十一条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0.1的规定。
第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0.2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0.3的规定。
第五章 工业建筑
第十四条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2的规定。
第六章 特殊场所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配电室、变配电室等重要房间的内部装修,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第十七条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第十八条 地下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第七章 装饰织物
第十九条 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装饰织物应符合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第二十条 装饰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第八章 固定家具
第二十一条 固定家具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家具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内部消火栓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五条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