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保证建筑物原有结构安全,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