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建筑企业资质实行年度动态核查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对建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