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防护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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