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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