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承接与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章 监理职责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