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五条 建筑工程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第六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
第四章 工程合同
第七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