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三章 投标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