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护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