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成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