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
第四章 工程合同
第六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修订